关务知识:价格预裁定申请操作指南发表时间:2020-08-15 10:55 什么是价格预裁定?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其中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的预裁定,即为价格预裁定。 作用 价格是税收征管要素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价格预裁定对于促进我国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口企业来说,通过海关价格预裁定可以在货物进口前明确某项价格要素是否应税,有助于降低企业合规性风险以及对经营成本的准确核算。 价格预裁定如何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价格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包括: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下载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55871/index.html); (二)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 (三)合同、协议或者订单; (四)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电子件; 2.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3.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4.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或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提交价格预裁定申请。 登 录 方法1: 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进入。 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路径: 税费业务→预裁定→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估价方法预裁定→价格预裁定→价格预裁定申请。 方法2: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 网址: https://www.chinaport.gov.cn/ 路径: 海关事务联系系统→价格预裁定→价格预裁定申请。 流 程 (一) 海关在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四)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查 询 (一)在“数据查询”模块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状态。 (二)在“文书查询”模块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状态。 (三)在“决定书查询”模块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状态。 注意事项 申请人进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全国海关对预裁定信息已实现互联共享,任何一份预裁定决定都在全国海关适用。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并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的,海关予以认可。 四、办理时限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来源:广州海关、12360海关热线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