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发表时间:2021-01-03 21:30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