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发表时间:2022-11-02 09:30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