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发表时间:2022-11-02 09:39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