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 公开课程
    按类别
    AEO
    实务操作
    归类专题
    专项稽查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按时间
    2023年10月
    11月
    12月
    2024年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按地点
    广州
    东莞
    珠海
    深圳
    上海
    苏州
    杭州
    成都
    直播
    其他城市
  • 内训课程
    AEO
    实操项目
    归类专题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 工具用书
    必备用书
    重点推荐
新闻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2-11-02 09:5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调整情况.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情况.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7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dd:北京市朝阳区建国东路15号院
      Tel:010-84486721  13439108448
      E-mail:jack.wjm@vip.126.com
      QQ/微信:415128705                                                                                               关贸财税公众号                         扫码微信咨询
扫描查看手机站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