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发表时间:2018-09-03 16:18 问:我公司货物为FOB汉堡,货物到达中国盐田港。按照海关关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那么申报的运、保费应该为货物到达盐田港以前发生的运输、保险费用(包括:货物在国外的内陆运费、码头杂费、汉堡-盐田的国际运费及到达盐田港卸货前的保险费),而货物从盐田港口转关到达内陆城市所发生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关于转关产生的运、保费,分两种情况,特举例说明: 案例一: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的成交条款为FOB美国主港,单价为USD80/个。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但并没有发生卸货行为,而是根据收货人的授意,经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最终卸货。 分析一:在本案中,货物在经过上海口岸时,虽然已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但由于货物在该环节没有发生实际卸货行为,即进口货物在最终到达南京口岸完成卸货前,并没有离开原运输工具。进口货物的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和货物经上海口岸运输至南京口岸之间发生的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也均由买方向运输公司支付。因此,本案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构成就应当是:FOBUSD80+美国主港运输至我国南京口岸卸货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案例二: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的成交条款为FOB美国主港,单价为USD80/个。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并在上海口岸转换国内船舶后运输至最终目的地南京。 分析二:在本案中,虽然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南京,但由于货物在上海口岸进行了运输工具的转换,即从原来的国际运输班轮上转至国内运输船舶继续运输,该环节存在卸货行为,货物从国际运输班轮上卸下的地点,应当视为输入地点,在此之后发生的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不应当被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本案中,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FOBUSD80+美国主港运输至我国上海口岸卸货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但是,在判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法定扣减项目“)合并理解。例如在上述案例二中,即使货物在上海口岸发生了卸货行为,但是买方支付的运费为总金额,且无法区分国际运输段和国内运输段的费用,或买方无法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以证明国内段运费的,则海关将不予扣除国内段运费部分,而以运费总金额确定完税价格。 上一篇手册核销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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