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料及边角料如何作内销处理?发表时间:2018-09-03 16:20 问:我司是出口加工区内一家生产企业,想将加工生产后的废料及边角料作内销处理,了解一下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 海关 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年第172号)的规定,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 总署令2004年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 报关 单》, 贸易方式 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 报关 单填制规范填写。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