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销售额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请问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关税吗?发表时间:2018-11-18 12: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