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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章商品归类详解(三)

发表时间:2019-06-29 11:11

在长期的归类实践中,已有很多文章对某一类或某一章节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进行了介绍。但是,由于整个协调制度章节众多、品目繁杂,多数情况下,很难深入到每个税目的细节去讨论。为此,本文将以税目为单位、商品结构为基础、热门商品为重点,详解84章各税目的归类要点。


84.12: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在84章的税目中,像这种“其他……”结构的商品描述并不只此一个。通常当一组类似商品被集中排布在相邻的几个税目中时,往往会优先将贸易量大、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单独列出,然后在最后紧接着一个所谓的“兜底税目”,以把剩下所有不太重要的商品汇总在一起。对于税目84.12来说,它就是对之前所提及的动力装置剩余部分进行汇总的一个“兜底税目”。当然,俗话说“机电不分家”,所以84.12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一个税目,还有部分85章所列税目的优先级也在其之前,如85.01的电动机等。而84.19、84.30等税目也是如此。


在该税目项下,最常见的一类商品是各种各样的液压/气压动力装置。这类设备在工业领域用途广泛,能够在各种高危环境下替代内/外燃机安全而高效地提供动力输出。这两类商品的原理基本相同,即将外部的流体(气体/液体)导入,无论是通过旋转加速还是压缩加压,最终形成机械动力输出(特例是船用喷水推进器,直接喷水)。其最简单的结构就是液压/气压缸:一个圆柱缸体(开有流体流入、流出的接口)和一个活塞(也可以加一段连杆把直线运动转成旋转运动)就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两个油口反复交替的进/出液压油(或气体),推动活塞及其连带的活塞杆进行往复运动。


虽然液压/气压缸是这一类商品中既经典又简单的例子,但事实上液压/气压动力装置也可以很复杂。以液压装置为例,最简单构型的是液压缸;或者把活塞连上连杆,输出旋转运动来开闭阀门就是液压阀动器;再复杂一些,为液压缸配上提供动力的液压泵、油箱、管道等设备,就成了完整的液压系统;特殊点的还有喷水推进器,前端用泵强力吸水,后端用喷管将水强力喷出来提供推力。理论上,除了84.10的水轮机以外,其余的液力动力装置均属于本税目,这也是“兜底税目”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天下的商品何其多也,新的商品也层出不穷,只要是之前税目没有列的,“兜底税目”便可统统“吃进”。因此,归类领域从业者也常戏称其为“垃圾税目”。


本税目还包括几种相对小众的喷气发动机:冲压式喷气发动机、脉冲式喷气发动机和火箭发动机。这类发动机和涡轮喷气发动机最大的区别是没有涡轮压气机。冲压发动机结构非常简单,但因为需要首先完全依靠运动速度将空气压入发动机才能通过辅助燃料燃烧后提供推力,所以很多地面/水面发射的导弹通常会使用“火箭发动机+冲压发动机”的组合提供动力——先由火箭发动机短时间内把导弹从静止加速,当速度达标后扔掉火箭发动机,再采用冲压发动机作为主动力驱动导弹。此处可能会有人问,既然说了地面/水面的家伙,那么空射的导弹呢?实际上,飞机已经飞得足够快了,就不需要这种动力组合来提供初始速度了。至于在太空中使用的火箭发动机,因为太空中没有空气,火箭发动机无法顺利取得外部空气作为助燃剂来使燃料燃烧,所以通常会自带助燃剂,包括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液氧、高氯酸铵等材质,但考虑到发动机体积问题,一般都是固态或液态,而不是气体。


除此之外,本税目还包括诸如风力发动机(风力发电机组的动力风轮)、发条原动机(音乐盒的发条)等不太常见的商品,因其贸易量小而没有单独列作税目,才被统一归到这个税目。而“不带锅炉的活塞式发动机”虽然曾经是蒸汽时代的主流设备,但和汽轮机相比,前者的效率偏低,在《协调制度》及其前身被设立的20世纪50年代就已被淘汰,也只能放在此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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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3:液体泵,不论是否装有计量装置;液体提升机


本税目包括两大类商品:液体泵和液体提升机。84.13项下有关泵的子目排布非常有特色,完美体现了《协调制度》在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以行业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但并不限于此,而是进一步糅合与贸易有关的特殊需求,如统计、监管等。


84.13项下子目从10到40,并没有遵照按工作原理进行分类的原则,而是按某个特定需求所导出的特定指标来区分。例如,8413.11和8413.19的计量泵,只考虑是否装有/可装有计量装置这一特殊附件来分类;8413.20的手泵,只考虑动力来源;8413.30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燃油泵、润滑油泵或冷却剂泵,考虑的是用途和传输对象;而8413.40的混凝土泵,则只考虑传输对象。随后的子目50到81及其增列的本国子目,才遵循行业分类方法区分“往复式/回转式/离心式/其他”泵,并在加了一个“其他”的描述,即一个离心式手泵哪怕原理完全满足8413.70的描述,也必须优先归入8413.20。


有些企业在进口申报各类泵时,申报信息不可谓不详细及不真实,但可能由于行业习惯等种种原因,在不了解税目结构的情况下,仍会出现申报信息不足以确定归类的情况。例如,机床用的润滑油泵,如果企业的关注点只在工作原理上的话,即使其提供的数据都是正确的,但还是会造成通关迟滞问题。反过来也并不是说商品知识毫无必要,如柱塞泵和轴向/径向柱塞泵,很多人会从直觉上认为轴向/径向只是柱塞泵的定语,轴向柱塞泵和径向柱塞泵是柱塞泵项下的两个子项,但实际它们却是工作方式完全不同的两类商品。三种泵的内部结构完全不同,柱塞泵是一种往复式泵排液泵,利用活塞的水平往复运动造成泵内空间的变化来“吸”和“推”液体,应归入子目8413.50项下;而轴向/径向柱塞泵则是一种回转式排液泵,利用凸轮(叶片)或类似装置在一根中轴上不断旋转来“吸”和“压”液体,应归入子目8413.60项下。虽然多数生产应用企业对此类商品之间的区别了如指掌,但是不少贸易公司和报关公司就在这个常识问题上栽了跟头。


此外,还有一个疑问是:混凝土也算液体吗?关于这点,《注释》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本品目包括用以提升或连续排出液体(包括熔融金属或未硬化混凝土)的大部分机器及设备,不论其是手动的或利用各种动力装置驱动的,也不论其是否一体化设备。因此,至少在法律层面上,连熔融的金属都算液体,混凝土自然也不是问题了。


本税目另一类商品“液体提升机”则很特殊。如果从工作原理和硬件构成方面考虑,它本质上是属于84.28项下的搬运装置。具体来看,84.28包括了很多结构与其相同的产品(只是搬运对象不是液体),以至于《注释》专门在84.28项下两处单列排他条款,来点出液体提升机的归属。因此,归结于液体提升机搬运对象的不同,它被前移至税目84.13项下。正因液体提升机和其他提升机的差别仅在于搬运对象的不同,所以很多零件与84.30项下的搬运装置零件名字相同、原理一致、结构类似,只通过尺寸的不同和用途所导致的密封要求来体现一些专用性,如戽斗、提升带等。即便如此,只要能够确认专用性,液体提升机的零件在排除排他条款和具体列名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归入税目84.13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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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风机、风扇


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84.14项下的商品和84.13的液体泵非常类似,都是一些将气体从一处送到另一处的设备,只不过这类商品的行业命名比较复杂,搭配不同的配件、用在不同的地方、起到不同的作用,都会使用不同的名字。其中,空气泵、真空泵及压缩机的工作原理与前一品目所述的液体泵相同,其结构大体上也与液体泵相似。部分泵由于耐腐蚀要求用玻璃制成,此时应该根据84章章注一(三)归入70章项下。与其他泵相比较,压缩机在传输气体的同时兼有将气体压缩(增大压强)的功能,虽然气体压缩机应用广泛,但目前公众最熟悉的莫过于汽车上用的“涡轮增压器”——接入发动机废气驱动叶轮,同轴的另一个叶轮就可以把新鲜空气压缩输入发动机,以提高发动机的输出功率。


只要满足结构和功能的描述,即使名字里没有“压缩机”字样,仍然逃不脱这个范围。对照该税目条文的中英文文本,我们会发现其中一个小小的差异:在英文语境中,名词“fan”的意思是“a machine for producing airflow, often for cooling”,只要能让空气流动起来的就是“fan”,但在对应的中文语境中,光用一个风扇则是不够的。在传统的通风行业领域,“fan”指的是两类商品:风机和风扇。而目前业内并没有相应的成文标准来区分风机和风扇,只有笼统的判断:工业用的称为风机,家用等非工业用途的称为风扇,部分电气设备内部使用的小型排风/散热设备也被约定俗成地称为风扇,如QB/T4700-2014就是此类商品的行业标准。即使是工业风机,行业还细分为通风机、鼓风机和压缩机,三者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工作方式,而在于出口风压:当出口风压小于等于15千帕时,就可以称为通风机。由此可见,依靠出风大小来区分风扇和风机的方法是错误的。


例如,子目8414.51这个子目就很有特点:在国际通行的6位子目层级,所属商品包含了两个特征:一是自带电动机(非外接)且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5瓦;二是外部安装底座必须是台式、落地式、壁式、窗式(即所谓换气扇)或吊式中的一种;无所谓是风扇还是风机。但是,延伸出来的本国子目却不是这样的,具体列出的不仅安装方式受限,还不能是工业用的风机,必须是民用的风扇。如果是常见于电脑等电气设备内部/外壳上的工业用散热风扇,即使带有一个功率小于125瓦的电机,但由于其安装方式超出了8414.51所列的5种,也不属于8414.51项下。此外,“旋转导风轮”是一个有国标定义的标准名词,根据列目结构,子目8414.5191至8414.5199的台扇、落地扇、壁扇等一系列风扇,必须是不带有旋转导风轮的型号,当上述产品带有旋转导风轮时,必须优先归入8414.5130;同时,根据常识可知,吊扇和换气扇是不会带有旋转导风轮的,侧面说明了将“吊扇”和“换气扇”列在“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之前考虑了商品实际。


脱排油烟机就是最常见的一类“装有风扇的通风罩”,将一端的烟气通过风扇的抽吸效应送至机器的另一端(可以通过外接管子伸向远处)。如果这个油烟机带有简单的滤油功能(过滤器甚至简单的滤网、滤纸),也不影响它的归类,因为税目条文说的是“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但是有一类商品就比较特殊,那就是生物安全柜。作为一种能在实验中防止内部物质散逸的箱型空气净化负压安全装置,高效的排气循环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功能,但过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当两种功能同等重要时,应该如何确定归类?税目条文帮助我们做出了界定: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即作为这样一种具有排气和过滤两种互补功能的组合机器,我们无需在意和区分基本特征或是主要功能,根据税目条文,统一归入84.14项下即可。这也是整个十六类中第一个直接反映了十六类类注三关于组合/多功能机器归类原则中那句“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规则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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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5: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需要指出的是,古往今来,不论是利用自然物质(冰块、火等等)还是机器设备(风扇、空调等等)来调节温度或湿度,这两个指标始终就是形影不离的。冬日伐薪烧火,必然会带走周边水分,客观上降低了湿度;夏天机器增湿,随着水分蒸发带走温度,客观上降低了温度。但是,并非能够调温、调湿的机器都是税目84.15项下的空调,它们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装有电动的风扇或鼓风机;二是既可调节空气的温度(装有加热或冷却装置或两者兼有),又可调节空气的湿度(装有增湿或干燥装置或两者兼有); 三是前述两项所列装置一同报验。


结合上述条件,我们来分析税目条文本身:一方面,其实“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的正常中文表达应是“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的空气调节器”,即84.15的空调在硬件上电扇、调温、调湿装置,这是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指的是借用调温部件所起的冷凝作用,同时起到调节湿度功能的设备,但对于单独的调温/增湿/调湿设备,如果硬件本身不能调节另一指标,仅能够客观上起到不可控的调湿/调温作用,则不属于空调之列。此外,调湿装置可以很简单,如单纯利用吸湿材料的吸湿性能来工作的抽湿器也是被允许的。


目前,主流的家用空调架构是分体式空调,即一个完整的空调被分为室外机和室内机两个部分,室外机通常包括冷凝器和压缩机,室内机通常装有蒸发器、风扇和控制电路,两者通过管缆线相连并配合工作,以实现调温、调湿的作用。一般观点认为,当一个机器一分为二分别报验时,常常其中一部分是核心部分,构成整机基本特征,应按整机税号归类;而另一部分则作为辅件,可按零件税号归类。但是,当空调室外机和室内机分别报验时,两者单独都无法体现空调的基本特征,制冷剂只能在压缩机、蒸发器和冷凝器之间不断循环才能控制温变化度,所以两者均不应被视为具有整机基本特征,都按零件归类了事。过去,这一观点是有争议的,官司甚至打到了WCO,并经WCO旗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专门讨论和表决,最终才从法律依据层面确定了这一归类思路。而为了之后能彻底避免争端,文中增加了一段描述,以解决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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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臧华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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