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 公开课程
    按类别
    AEO
    实务操作
    归类专题
    专项稽查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按时间
    2023年10月
    11月
    12月
    2024年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按地点
    广州
    东莞
    珠海
    深圳
    上海
    苏州
    杭州
    成都
    直播
    其他城市
  • 内训课程
    AEO
    实操项目
    归类专题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 工具用书
    必备用书
    重点推荐
新闻详情

解读︱归类预裁定申报的正确姿势

发表时间:2019-12-07 11:06

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海关总署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履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承诺而实施的重要便利措施。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其中归类预裁定是广大进出口企业最为关注和常用的,但也有许多申请人因申报不规范没能及时享受到此项便利,我们就先来一起了解下申请归类预裁定的正确姿势吧!


申请主体:

与拟申请事项的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申请时间:

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

申请对象:

对外贸易经营者注册地直属海关.

申请方式:

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全部无纸化.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人收到修改补充预裁定申请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或修改补充预裁定申请随附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需在5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不予受理情形: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申请的事项正在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的.

海关制发预裁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适用范围:

全国海关.

适用时效:

3年,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如何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1

商品描述要完整。


商品信息应充分满足归类需要,商品描述栏应完整填写商品信息,包括: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不应简单填制详见附件等。


(1)

对于动植物产品,重点描述其种类、状态、加工程度、加工工艺等;


(2)

对于天然矿产品,重点描述其种类、状态、来源、加工程度等;


(3)

对于化工品,单一化学品重点描述其状态、标准的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生产工艺等;混合化工产品重点描述其状态、成分、含量、用途或功能、包装等。


(4)

对于皮革、木材等产品,重点描述其种类、加工程度、状态特征等。


(5)

对于纺织原料,重点描述其纤维成分(如棉、羊毛等)、纤维特性(如长丝、短纤、单丝等)、加工程度、必要的技术指标(如细度)等;对于纺织制品,视情描述其纤维成分和特性、织造结构(如平纹、斜纹等)、织造方法(如机织、针织、钩编)、技术指标(如每平方米重量)、加工程度(如:漂白、染色、印花)等。


(6)

对于贱金属产品,重点描述其材质或必要的内在元素成分组成、规格尺寸(如厚度、宽度等)、加工工艺和加工程度、用途等。


(7)

对于机电类产品,重点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或用途、组成单元、必要的技术指标(如电机、发动机的功率,制冷机器、空调等的制冷形式、容积、制冷量或能力)等。




2

上传资料要规范。

上传的附件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商品属性、实际贸易情况等信息,申请人应在附件资料上加盖企业印章并以PDF格式上传系统,并在提交前确认附件可以正常打开浏览。

3

联系方式要完整。

应准确填写熟悉商品信息的联系人员电话号码,以便海关在预裁定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与申请人进行信息沟通。



供稿 / 宁波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关税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dd:北京市朝阳区建国东路15号院
      Tel:010-84486721  13439108448
      E-mail:jack.wjm@vip.126.com
      QQ/微信:415128705                                                                                               关贸财税公众号                         扫码微信咨询
扫描查看手机站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