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 公开课程
    按类别
    AEO
    实务操作
    归类专题
    专项稽查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按时间
    2023年10月
    11月
    12月
    2024年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按地点
    广州
    东莞
    珠海
    深圳
    上海
    苏州
    杭州
    成都
    直播
    其他城市
  • 内训课程
    AEO
    实操项目
    归类专题
    贸易合规
    国贸物流
  • 工具用书
    必备用书
    重点推荐
新闻详情

海关解读加工贸易业务八大便利新规

发表时间:2020-01-19 20:24
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8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涉及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征税、不作价设备、低值辅料等作业手续,进一步便利加贸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另外提醒:2020年1月8日起,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开始启用加工贸易委托授权(报关权),请非自理报关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企业做好报关授权操作,未及时授权将影响代理企业(报关行)的报关操作。


此份公告带来了那些红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取消手册备案资料库申报

企业手册设立(变更)时只需直接录入申报手册数据,无需再前置申报备案资料库数据,实现手册一次申报。


上了“金二”的都知道,现在已经没有备案资料库了,所以公告上的这条相当于是官宣而已!


02、取消账册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商品之间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实现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


归并要符合归并原则哦!(具体请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03、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申报手册备案

收发货记录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实现外发加工一次申报。

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时,申报为“全工序外发”的,海关进行人工确认并收取担保;其他情况的,系统自动通过备案。


04、取消深加工结转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申报

收发货记录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结转手续,实现企业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特别提醒:申报时间比原来缩短了15天!


一图读懂!就是这么简单


52108ce97e677426acdeffa23b37191.jpg



05、取消余料结转事前申请及余料结转风险担保金

企业只需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实现企业余料结转一次申报。


注意这个超级大礼包:

超50%结转、手册二次延期等的,余料结转都不收担保了!


2019年已经收了的担保怎么办?

转入手册核销结案后再退还即可。


06、集中内销征税申报时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

企业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实现内销征税一次申报。


集中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从原来的“当月底”统一延至“次月15日前”,是不是方便了很多?


07、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等各项手续,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上传随附单证进行在线申报。简化解除监管流程,企业直接申报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无需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


规范线上申报、明确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以后不需要再到处找空白纸质手册了!


08、创新低值辅料监管

纳入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料件统一管理,实现低值辅料无纸化、规范化管理。


如广州关区已对低值辅料已通过手册管理,所以这点对广州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没有影响。


八大便利措施取消了收发货单申报等要求,大幅削减企业作业环节,有效避免了企业程序性违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的直接成本;统一延长集中内销时限和取消余料结转担保,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设备解除监管实行专用清单申报和将低值辅料纳入手册,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监管作业。

但便利措施出台的同时,充分强调了企业的自主申报责任,提高了对企业自律的要求,促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守法便利。


所以,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相关资料(如收发货单等),企业务必自行留存备查!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dd:北京市朝阳区建国东路15号院
      Tel:010-84486721  13439108448
      E-mail:jack.wjm@vip.126.com
      QQ/微信:415128705                                                                                               关贸财税公众号                         扫码微信咨询
扫描查看手机站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