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2-04 11:23 税委会〔2020〕6号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