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发表时间:2020-04-26 11:33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附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中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口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于4.26日零点同步更新公告有关内容,更新内容如下: 1、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货物申报首页增加提示信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中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口罩时,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且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企业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在申报报关单时弹出提示,内容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按钮名称为:是 否 。请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对声明符合国外标准但企业名称及编码不在商务部所提供清单内的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提示内容:生产销售单位未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企业名单中。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和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请点击底部附件下载 问题解答: 1、对于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否”。 2、既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又符合国外标准的,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否”。 3、具体要求参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4、关于公告中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的要求,电子声明是在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M-通关无纸化”后点击表头随附单据按钮,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字段选择“50000002-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电子文件。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