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6-30 18:18 税委会〔2020〕19 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适用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登政策公告(解读、动态)等信息均转载于海关总署、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网站。本站以传播知识促进行业发展交流学习为主,知识要点、新闻资讯等内容转载于各行业网站和相关自媒体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