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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关新政清单

发表时间:2019-02-10 19:13

关税

税收征管

海关进一步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使用范围,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亦可适用。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全面取消,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7月1日起,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自1月19日在上海海关、南京海关试点后,于8月31日起扩大试点范围,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企业可自行打印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于7月1日实施,海关相继发布实施注意事项和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减免税及原产地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对相关农产品启动特殊保障措施,并公布澳大利亚触发水平数量。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协定税率恢复为9%,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9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和《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并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号(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2017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8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号(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关于实施布基纳法索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审价归类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1月在全国海关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于6月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5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5号(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 海关总署公布2018年第138号公告(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重点关注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实施,以及我国已推行“三预”制度(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的大背景下,整合、优化“三预”制度,健全完善海关预裁定的做法。结合《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公告,企业在申请预裁定时需要注意:申请人只能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预裁定决定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预裁定申请可以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监管通关

物流监管

TIR运输试点于2018年5月1日在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大连港口岸启动,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也可参照执行。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自7月19日起,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海关总署进一步明确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一步升级,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于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物流监管相关规章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2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4号(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通关管理

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申报时间已由“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自3月2日起,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为支持办好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10月19日,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市场采购”(代码:1039)监管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公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6号(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34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7号公告(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报关单填制

6月1日起,《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全面取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互联网+预约通关”模式将自10月31日起施行,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特定情形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重点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进行了修改,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了4个栏目名称。企业可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进一步规范报关单填制。


加工贸易

综述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广。海关特殊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进一步简化。海关总署公布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和“保税混矿”有关监管事项。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进一步推广,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22号(关于发布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5号(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点关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对海关特殊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采用“核注清单对碰模式”实施管理,取消原有的流转申报表备案,收、发货登记,集中报关等作业流程,流程更为简化。同时,对转出、转入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即核注清单比对),采用汇总比对模式,不再要求双方企业进行对应拆分和建立“一对一”关系,最大限度适应了双方企业各自的管理实际。


企业管理

综述

自4月13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自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部分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10月1日,中以海关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正式执行。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3号(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公告(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重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与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落实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要求;二是突出了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三是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标准和程序;四是体现了海关AEO国际互认合作的实践成果。


卫生检疫

综述

2018年以来,海关总署先后发布埃博拉出血热、尼帕病毒病、登革热、裂谷热、新城疫、中东呼吸综合征、苏丹基孔肯雅热疫等疫情提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8号(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的公告),出入境人员出境前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世界各地疫情动态及疾病预防信息,境外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入境后,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同时,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9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帕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8号(关于防止裂谷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8号(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2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05号(关于防止比利时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9号(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2号公告(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0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动植物及食品检疫

综述

2018年以来,海关总署相继发布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情,并公布对进口印度大米、马来西亚毛燕、柬埔寨香蕉植物、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玻利维亚藜麦、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捷克麦芽、印度菜籽粕、阿根廷鲜食蓝莓、法国分葱、多米尼加雪茄烟叶植物、哈萨克斯坦菜籽粕、哈萨克斯坦苜蓿草、南非苜蓿草、肯尼亚甜叶菊植物和中国鲜枣出口智利等检验检疫要求。多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联合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比利时、保加利亚、摩尔多瓦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同时,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47号(关于解除哥伦比亚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66号(关于解除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1号(关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86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德国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7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藜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7号(关于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0号(关于进口墨西哥浆果陆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1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香蕉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2号(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8号(关于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3号(关于防止日本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4号公告(关于防止比利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6号公告(关于防止保加利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33号公告(关于防止摩尔多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18年第139号公告(关于解除玻利维亚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8年第128号公告(关于进口捷克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37号公告(关于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6号(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1号公告(关于进口法国分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6号(关于进口多米尼加雪茄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7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8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9号(关于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0号(关于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6号(海关总署关于恢复进口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商品检验及其他

综述

自8月1日起,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可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同时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凭海关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相关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关于修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明确台胞报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5号(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和《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关于公布首批在打击“冲突钻石”领域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中国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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