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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章商品归类详解

发表时间:2019-03-29 15:10

在长期的归类实践中,已有很多文章对某一类或某一章节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进行了介绍。但是,由于整个协调制度章节众多、品目繁杂,多数情况下,很难深入到每个税目的细节去讨论。为此,本文将以税目为单位、商品结构为基础、热门商品为重点,详解84章各税目的归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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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1:

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税目84.01包含三类商品:核反应堆、未使用过的反应堆燃料(未辐照)以及生产燃料的设备。核能装置,作为目前技术较先进、能量密度较高、发展前景较广阔且在各国均有较高监管需求的能源设备,是被《协调制度》设置在84章的第一个税目。但需注意的是,84.01仅包括税目条文所描述的三类商品,并不包括其他核领域用的其他设备。


核反应堆根据不同的反应方式、冷却剂、慢化剂、热工状态甚至是用途等技术要素,可分为不同类型,如目前商用的反应堆均为核裂变堆,而核聚变堆则仅为实验用,但这在归类上并无区别对待。在商业领域,核反应堆最主要的应用就是作为热源,以产生动力或电力,其中主流的类型就是所谓的“压水反应堆”。本质上,前者和锅炉没有区别,都是把水加热成蒸汽,用来提供驱动动力机的动力,只不过它烧的不是油或煤,而是核燃料。


84.01项下的核燃料和同位素分离机器,都是为了能让反应堆运作起来而必需的原料和设备。但要注意的是,此处涉及的燃料以及处理燃料的设备均属于未经使用的燃料,即未辐照的燃料。使用过的燃料,也被称为乏燃料或已辐照的燃料,不论是燃料本身还是处理这些燃料的设备,均不属于税目84.01项下的商品,《注释》中也有相应的排他条款对其归类进行了规范。


在实际归类时,查询何为同位素分离机器,很容易发现一个问题,即机电商品归类的论断——功能比用途优先。这个论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84章章注二的解读:“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84.01至84.24中的多数商品以功能定调而不论用途区分,84.25至84.80中的多数税目以行业为边界设置,这大体上可用来指导初学者进行归类,但细究起来,却有很多瑕疵。例如,同位素分离机器包含浓缩核燃料的离心设备,其功能在税目84.21项下被列名,而低温分馏设备也是典型的84.19项下的商品,之所以它们被归入税目84.01,并不是功能的问题,而恰恰是用途的原因——因为应用于核工业,所以优先归入税目84.01项下。由此可见,单纯地要把84章章注二简单理解为“功能优先于用途”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从第一个税目开始,就应强调十六类类注二在整个84、85章零件归类的重要性,即使整机归类的优先性和独特性如84.01,但它们的零件和部件还是根据十六类类注二的归类原则进行确定。反应堆和分离设备的基本特征就是“大”和“复杂”,有很多零件本身也是一台在协调制度中有列名的机器,如热交换器、泵、风机等,进出口时很难将一台整机完整地一次性申报,因此零件归类的复杂性远高于整机。



84.02:

蒸汽锅炉(能产生低压水蒸气的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

众所周知,工业革命和蒸汽机紧紧绑定在一起的,而锅炉则正是给蒸汽机提供蒸汽的物件。可以说“锅炉+蒸汽机+纺纱机”的组合带动了生产力大发展,刺激了资本拓宽海外市场的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爆炸式增长,导致“一国一税则”甚至“一城一税则”的模式最终被时代所不容,进而催生了以《日内瓦目录》—《布鲁塞尔目录》—《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协调制度目录》为脉络的一系列统一的商品税则归类目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锅炉称得上是当前所用税则的技术源头,而为了强调锅炉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协调制度》把“锅炉”设置在了84章几乎最靠前的税目里。


顾名思义,锅炉最基础的结构就是烧水的“锅”加上烧火的“炉”,水烧开了,也就有了蒸汽。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的锅炉很少采用“上锅下炉”这种效率较低的方式加热,转而采用管式间接加热的方式。具体来看,如果管子里走水,管子外面是被加热的空气,两者进行热交换,则称为“水管锅炉”;如果管子里走热空气,管子外面是待加热的水,两者进行热交换,则称为“火管锅炉”;两种类型都有的,则被称为“混合锅炉”。


锅炉产生的蒸汽用途广泛,可以用来驱动其他动力机械,也能供热。例如,该税目项下的“过热水锅炉”就是用来供暖的。物理学证明,水受到的压力越大,沸点越高,而这种锅炉就提供了高压环境,使得在较高温度下热量能以水而非蒸汽的形式传递出去。再如,工业领域的锅炉通常很大,火力发电厂用的锅炉在外观上和一栋楼没什么区别,其在内部会大量应用耐火材料,在外部也会安装大量结构支撑件。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海外,并在国外设立企业。这些企业所涉及的业务很多都离不开动力,而对大多数重工业来说,最好的选择还是锅炉。通常来看,企业所选择的锅炉体积都很大,不可能整体出口,甚至其拆散件都无法一次报验通关。因此,目前大量基于项目出口的锅炉,都是以零部件状态进行申报的,完整申报的锅炉反而都是一些小型或家用的产品。


锅炉内部有一类商品有些特殊,出于成本、效率或环保的考虑,这些物件几乎每台锅炉都会装配。但从技术层面看,锅炉没有它们完全能够正常工作,这些商品我们称之为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空气预热器,利用过剩的蒸汽对输入的空气进行预加热以提高效率;又如,蒸汽储存器,用来储存多余的蒸汽以备用;再如,吹灰器,用喷汽/气的方式来清除管道内的烟灰和积垢。这一大类辅助设备有专门的税号予以安置,以方便其单独报验。


此外,值得提及的一点是,虽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电加热的设备应归入85章,而只有煤、气、油等非电加热的设备才是84章的商品。但与理解不同的是,84.02的“锅炉”是包含电热锅炉的。



84.03: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品目84.02的货品除外

本税目所包含的商品还是“锅炉”,只不过它被限定了两个条件:一是用途明确,用于集中供暖;二是传热介质明确,输出热水,压力正常,不是温度超过180℃以上的高压过热水。这是对84.02项下商品的一个补充。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正常把水烧开,多多少少都会产生一些蒸汽,如果这个锅炉能把产生的少量蒸汽利用起来,进而成为一个主要提供热水、顺便提供低压蒸汽的锅炉,那么,根据又应如何归类呢?关于这点,《注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热水锅炉即使兼可产生低压蒸汽,也应归入本品目。”


此外,在上文中对84.02的介绍部分,存在与84.03相对应的部分,即84.02部分为“蒸汽锅炉(能产生低压水蒸气的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84.03部分为“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品目84.02的货品除外”。可以看到,84.02的税目条文中直接以排他条款的方式列出了84.03的商品,明确地对两个税目的区分进行了界定。而且,由于84.03的条文是一个正面描述,需要简洁明了,也为了避免额外的解释,隐去了“能产生低压水蒸气”的描述。同时,在84.02的条文中,也特别注明了这一点,使两句条文形成了鲜明的相互排他关系。


实际上,在整本《进出口税则》中,这种情况并不算罕见,协调制度的规划者们往往出于以下几个目的,在不同的税目条文中设置相互排他的行文:一是涉及行业内统一的一大类商品,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律文本中被分拆进几个税目,需特别说明;二是两个税目涉及的商品存在交叉情况,容易造成混淆,需特别说明;三是某些敏感商品基于分类因素以外原因必须提及的。

同样,84.03的过热水锅炉也包括了电加热的类型。



84.04:

品目84.02或84.03所列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正如在84.02的介绍中所提到的,84.04项下很大一部分商品属于锅炉的辅助设备,大体可根据用途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节能环保类,如节热器和空气预热器。这类设备利用锅炉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烟气余热,前者给水预热,后者给空气预热,把本来要直接排放的高温废气再利用一轮,达到环保效果。二是提能增效类,如过热器和热能储蓄器。这类设备或是进一步加热蒸汽以减少内含的水分,或是存储过剩的热能,以达到提高效率的作用。三是保养延寿类,如自动除灰器和泥渣刮除器。锅炉的工作与其毫无关系,但这些设备的工作正常与否,直接影响锅炉的寿命和状态。


在工业领域中,辅助设备和零件之间存在着比较明确的界限,而两者间又存在着诸多交集,因此,如何对机器的一部分(单独报验时)进行商品属性的界定,多年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之一。但这在归类应用上则简单许多——人们只要明白这类商品是在84.04列名的,单独报验时应优先归入本税目就可以了。


此外,很少有人注意的是,84.04还完整包括了另一类商品: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究其原因,一方面,和锅炉的辅助设备相比较,被限定了适用机器的冷凝器的贸易量要小多;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冷凝器是按零件归类的,如空调用冷凝器归入8415.90项下,制冷机组的冷凝器归入8418.99项下等。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总是习惯性地把这类冷凝器按所用整机归入相应的零件税号,但其实它们的归类早被安排得明明白白。


进一步讲,作为“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零件,本税目的“冷凝器”所用整机是什么?归哪里呢?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主要包括税目84.06项下的“汽轮机”和84.12项下的“蒸汽机”。虽然工业革命是由“锅炉+蒸汽机”的组合为发端的,但到协调制度被设计出来时,活塞式蒸汽机早已不是蒸汽动力输出的主流,汽轮机以更高的效率取而代之。因此,在现代税则体系中,“汽轮机”被单独列在一个独立的税目84.06,而“活塞式蒸汽”机则被安置在动力机器的最后一个兜底税目84.12中。额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其他蒸汽”,目前在工业领域通常指的是汞蒸气。



84.05:

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税目84.05在84章的前12个税目中是个“异类”,因为其他税目都和动力有关,几乎囊括了所有机械式动力装置(电动机等电动装置除外),但84.05却是气体发生装置。同时,84.05项下商品工作原理、硬件结构和前后几个税目也没有多少关联——如果说煤气发生器勉强可以说是给锅炉等机器提供燃料的话,那么,该商品还包括了所有的水解气体发生器,如潜艇上用的氧气发生器。可以说,84.05很突兀地夹在一堆动力装置税目之中,再次说明了《进出口税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并不是简简单单几句话就能描述清楚的。


84.05的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煤气(包括水煤气)发生器,不限定工作方式,但严格限定生产对象;另一类是水解气体发生器,不限定生产对象,但严格限定工作方式。


在“水解气体发生器”这一类商品中,“乙炔发生器”被单独提及,且《注释》里专门详列了几种不同的乙炔发生器,同时还留下了这样一段排他条款:“本品目也包括机动车辆用的特制气体发生器,但不包括只需装上灯头即可组成灯具的乙炔发生器(品目94.05)”。之所以出现如此的描述,因为乙炔灯在白炽灯彻底实用化(碳丝不稳定)之前是主流的照明装置,甚至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之,它还是汽车前大灯的唯一可选类型。而作为一种燃烧型灯具,乙炔灯需要一个发生器持续给喷嘴(灯头)提供乙炔气体。一旦我们了解了这段历史,就能理解乙炔气体发生器作为曾经重要的照明能源,为何会被单独列在84章靠前税目中了。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的是,考虑到乙炔的理化特性(电石+水=乙炔),大多数乙炔的制备是用水解法实现的,因此在税目条文中也采用了“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的行文方式。但是,也的确存在采用非水解法(天然气法)制备的乙炔发生器,此类产品不能归入84.05项下。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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